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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泉涉嫌受贿二审无罪案

时间:2022-0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王海泉涉嫌受贿二审无罪案

辩护律师:李扬、张志男

案例简介

被告人王海泉系辽宁省东戴河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葫芦岛市龙岗区检察院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拖延办理施工手续、责令暂停施工等方式多次刁难建设施工单位并索贿10万元人民币。王海泉本人坚决否认。本案一审法院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海泉构成受贿罪,量刑二年有期徒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一审法院依然认定构成受贿,量刑二年。王海泉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海泉受贿,依法改判王海泉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委成立后辽宁省内职务犯罪案件中首个无罪判决案例。在所有登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查询,本案也是能够查询到的监察委成立后全国范围内首例无罪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例。

彰显国家依法反腐。在目前全国上下一致大力反腐的环境下,体现中央和地方依法反腐,依法治腐,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依法追究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被诬告陷害进入刑事追诉的,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突显辩护律师价值。刑事辩护无案由区分,无阶段禁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的,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均有获得无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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