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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明候涉嫌敲诈勒索案

时间:2022-02-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获选案例】江西万明候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江南宇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施晓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江西上饶男子万明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定,万明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收账”。2017年12月13日,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人发现,万明候曾受到刑讯逼供,在庭审中亦当庭翻供,但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驳回了全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追加了一起“敲诈勒索事实”,指控万明候于2011年伙同他人指使高某(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拍摄裸照、性爱视频,向其敲诈勒索30万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不仅仅采取了刑讯逼供,还使用了指供、诱供等手段,这导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高度吻合,破解难度极大。在之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分别对被害人及出庭接受质证的侦查人员发问了数十个问题,使其当庭回答前后矛盾或与已查明的事实完全不符,破解其陈述或证词的可信度,打破证据链,指出万明候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厦门裸照敲诈”均缺乏客观证据,本案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19年10月17日,上饶市中院判决万明候无罪。

【典型意义】

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遭“报复性补充起诉”,最终该案却得以排除非法证据并因此裁判无罪。该案反映出证据“印证规则”的弊端,律师通过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获得非法取证的证据;对被害人一方的言词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打破控方证据体系。该案体现出从基础细节入手,仍是律师无罪辩护的制胜法宝。

【获选案例】唐山李志敏、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徐昕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王煜 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志敏是河北省滦州市西法宝村人,因举报滦县官员和当地的研山铁矿,2015年4月,他被以“伙同他人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事拘留。该案经历了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2016年5月,李志敏一审被所在的滦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也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一方面做实体辩护,提出李志敏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辩护意见;在程序方面,律师可谓“地毯式辩护”,就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发起密集进攻,提出重婚罪缺少立案手续;论证案件来源的不可靠;就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提出违规延期的问题;从立案手续的缺失以及侦查活动的矛盾,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主张;为案件争取了异地管辖,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2019年7月8日,河北迁安法院宣判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案、重婚案全案无罪。

【典型意义】

李志敏案判决后,全国有不少类似敲诈勒索案件被平反,或者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同时也再次重申了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法律原则。该案的无罪辩护成功,也对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竭尽全力的辩与呼,树立了程序性辩护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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