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缓刑案例
时间:2022-07-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案号:(2020)京0115刑初320号
案情简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经营的北京某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陆某、李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对被告人陆某、李某作为责任人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