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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不起诉案

时间:2022-0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奚玮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肖某某获悉某集团在某市开发某项目,肖某某通过叶某、罗某拿到了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注:罗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资质,并与叶某口头约定如果中标该工程项目,叶某给予肖某某2个点(工程总结算价*2%)的费用。后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罗某给予肖某某7万元钱。2016年3月,肖某某以介绍工程为由,向罗某索要100万元的好处费,被拒绝后肖某某在电话中威胁罗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2日肖某某通过江某邀集王某等人到某市罗某的老家,对罗某家中的电视、冰箱、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在其外墙上写下“欠债还钱”等字样。罗某迫于无奈通过叶某出面调解,同意支付肖某某40万元的“好处费”。罗某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8日分别向叶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30万元,此款由叶某转账给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7月14日以“在案证据认定肖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某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为由,对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突出体现了审前有效辩护的路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没有停留于一般的法律帮助,而是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肖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立即展开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听取辩解,在不能阅看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提前对案情有了大致的研判,并初步认为肖某某的行为具有出罪的可能。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人依据前期的大量准备工作,迅速提出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以争取意见受到足够的重视。检察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后,辩护人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全面解构对肖某某有利和不利的证据,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和威胁、要挟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从起因、过程、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上全面分析判断,最终形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肖某某构成敲诈勒索、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后案件经过一次退查,检察机关在充分考量辩护人所提法律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已无补查空间,并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另一重要意义体现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辩护的准确把控上。肖某某基于主张合法债权的索债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被评价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刑民交叉的侵财型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对刑事犯罪的成立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审查案件的视角不能只局限于对行为的判断,还应考虑行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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