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控制并支配溢价销售款,用于经营费用等支出,得到了公司的默许,也符合交易习惯,即便行为人未足额向公司支付提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03-20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
行为人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同时,病人死亡后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死亡原因不明,无法认定。
2023-03-20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
挪用资金无罪案例:行为人个人账户并非涉案资金转出的直接相对方,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
资金首先是单位之间流转,反映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再由第三方公司转给行为人银行账户,行为人个人账户并非涉案资金转出的直接相对方,且公司账户与行为人账户之间资金流动的金额、名目具有不对等性。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
2023-03-20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经营的北京某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22-07-18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及其辩护人闫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22-07-18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
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07-18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网